依照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门《“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要求,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下述失信被执行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的查询平台”上公布,并进行信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的高消费行为,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自然人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被执行人因履行义务等原因,其失信信息将依法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并通知相关单位解除限制。
序号
案 号
案 由
申请人
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
未履行标的 (万元)
1
(2013)长执字第32号
借款合同
长治市沁源县 汇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长治市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司国民
461
司国民(身份证号140411196308290075)
贾何英(身份证号140411196508054843)
2
(2013)长执字第76号
长治煤气化总公司气源厂
孝义市福宏煤业有限公司
李保华
76.5
3
(2013)长执字第79号
牛红兵
施正友(身份证号352224610301173)
413.196
4
(2013)长执字第97号
张明红
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长治县分公司
田虎山
700
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
赵虎臣
5
(2013) 长执字第98号
建工合同
周琳
山西泰华玻纤制造有限公司
孙盛恒
273.708
特此公告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11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