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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满意
屯留法院 王兴仁
时间:2014-03-25 09:57:10 来源:长治日报 编辑:韩焰 关键字: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设法治中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可见,公平正义不仅是人类社会的价值追求,而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内涵和内在要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仅是人类社会的不懈追求,而且是每一名司法工作者的行动指南。

  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的落脚点

  公平正义从不同的阶级立场、不同的社会制度看,都有不同的内涵,一般来说,它反映人们在道义、愿望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理性的价值理念和标准。其本质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生存理念,是一种价值评判体系,是利益关系的衡量尺码。现代国家是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力、国家权力分配制约与公民权力保障的良性互动中形成和建立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其含义主要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的公平得到维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解决政治、经济、社会问题。法治方式要求以合法性判断为起点,以公平正义判断为重点,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落脚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要强化法治信仰,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强化维权意识,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强化公开意识,为社会提供及时全面准确的司法信息,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

  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不仅是今后一个时期司法工作的目标,也是党中央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殷切期望。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的民主、平等、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利益诉求复杂,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发挥好司法权力救济、定纷止争的作用更加突出。目前,法律

  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尊重和有效执行,造成司法公信力不足;不遵循司法规律,司法活动不规范、不严格,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造成群众对司法不公意见比较集中;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还有体制机制上的障碍。人类社会有一个基本的政治经验法则,正义从哪里产生,权力和权威就往哪里集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不仅为深化司法体制指明了方向,而且极大地鼓舞着司法工作者积极投身到改革的洪流中,坚定不移地落实司法改革任务,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打下坚实的基础。一是坚持在制度设计上去“地方化”。因为司法权是宪法赋予司法机关对一切争议和纠纷依法进行终局裁判的权力,是一种国家事权,如果司法权受制于地方,当地方利益与国家、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司法机关难以保证公平。同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公平、有序、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要求司法活动中不能存在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因而,积极推进司法机关省以下人财物集中管理,跨行政区域设置案件管辖权,使司法机关适当与地方保持距离,从制度上保证独立司法,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创造外部条件。二是坚持“行政化”,建立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司法权力内部运行机制。当前,判审分离、内部审批、外部报批,造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责不清,违背司法规律、影响审判独立。改革司法内部运行机制,革除司法活动“行政化”倾向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备条件。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理顺司法权与审务管理,司法活动与内部监督的关系尤为重要。建立法官为主体的办案责任制,让审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做到权责统一;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委会委员直接参与案件审理,真正落实审委会只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案件法律适用问题,避免集体负责造成无人负责;明确上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关系,杜绝就个案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落实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三、从人民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举措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依靠人民群众,听取人民群众意见,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公平正义问题。司法公开是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制约司法专断的有效方法,是提升法官素质,提高裁判质量、防止外部干扰、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针对群众对司法不公意见比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回应人民群众期许,抓好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按照最高法院要求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着力打造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阳光司法工程,用公开压缩司法权力寻租空间,提高司法公信力。事实上,去年以来,部分法院通过电视、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直播庭审,对几起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进行信息同步传递,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同时,“便”字当头。在司法实践中,一切便利人民群众诉讼的做法都要坚持,一切不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做法都要改进,通过立案前告知、举证中指导、审理时公开、裁判后解读等各个环节,使人民群众能够充分了解案件裁判全过程,提高服判息诉率,增强司法透明度,确立司法公信。(作者单位:屯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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