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日前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的特殊慢性病门诊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重点规范了原特殊慢性病门诊病种名称,新增了两种特殊慢性病病种,同时对鉴定程序、病史核查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方便参保患者就诊。
据介绍,新规定中,新增慢性肾衰竭非透析治疗和活动性肺结核两种特殊慢性病病种。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检查、购药时,对符合特殊慢性病审批方案的医疗费用,除个人负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采用定额和项目两种方式进行直接结算。其中,按定额结算的病种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肾病综合症、糖尿病、冠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14种 ,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30%;按项目结算的病种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术后口服抗排异药物治疗,参保人员个人负担20%的医疗费。
另外,参保人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审批方案的医疗费用,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按定额结算的病种,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按项目结算的病种,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对各县市区门诊特殊慢性病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确保全市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王舒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