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址导航 用户名 密码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资讯版 > 长治旅游 > 旅游资讯
长治市旅游部门解读《旅游法》实施热点——
价格回归意在保护消费者权益
时间:2013-09-30 08:44:39 来源:长治日报 编辑:田舒 关键字:

A4_2.jpg

  “新法实施后有没有购物环节?”“还需不需要给导游小费?”“旅行社报价涨了至少一倍,太夸张了吧?”……今年10月1日,我国首部《旅游法》即将实施。为提高旅游者自觉维权意识及旅行社的行业自律,近日,市文物旅游局对《旅游法》中的热点焦点问题进行了权威解读,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价格回归有利保护消费者权益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近段时间许多旅行社旅游团(线路)报价出现飙涨,特别是10月1日《旅游法》实施后的线路报价上涨幅度非常大,不少旅游者直喊“太贵”。
  针对这一情况,旅游部门负责人表示,10月1日后团队旅游价格上升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涨价”,而是价格回归理性、正常。旅行社以低于正常接待和服务实际费用的价格招徕旅游者,再通过安排旅游者在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来弥补成本,即“零负团费”的操作方式,是一种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扭曲的经营模式,对旅游者合法权益和健康的市场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危害极大。《旅游法》实施后,旅行社在安排行程时会更加照顾游客的感受,现在团队游价格上涨的部分主要为游客吃、住、行等方面的费用。价格回归对于旅行社来讲是好事,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是有利的。“十一”期间旅游价格较大幅度上涨,是《旅游法》实施与黄金周旺季叠加效应造成的。
《旅游法》并非禁止旅游者购物
  社会各界对《旅游法》关于旅行社安排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禁止性规定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有的认为不可以安排,有的认为可以安排,有些甚至认为《旅游法》禁止旅游者购物。
  为此,旅游部门负责人表示,在治理“零负团费”上,《旅游法》重点规范的是旅行社通过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购物场所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行为,并非禁止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中自行安排活动时间内,自愿、自主地安排个人的购物等活动,旅行社也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主要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作正当、合理的安排,满足旅游者的购物需求。
  旅行社如果安排具体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必须符合几个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也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必须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是应旅游者要求,否则旅行社、导游或领队均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即使旅游者同意,也不得欺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必须充分满足旅游者的知情权,就具体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情况,包括具体的名称、地点、时长、购物场所的主要商品或自费项目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价格等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准确、详细的说明。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要对这部分旅游者的活动作出合理的安排。不得将旅游者是否同意相关安排作为签约条件,旅游者不同意的,不得拒绝签订合同或者增加团费;旅游者同意的,也不得减少团费。
导游和领队不得直接收取小费
  《旅游法》对“导游服务费”和“小费”都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一些旅行社认为,导游服务费就是小费,可以由旅游者在行程中直接向导游支付,有些旅游者对旅行社在出境游中收取小费的做法也存有疑问。
  为此,旅游部门负责人表示,《旅游法》规定的导游服务费,是旅行社支付给导游的劳动报酬,是旅游团费的组成部分,必须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列明,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而《旅游法》规定的小费,是旅游者因对导游服务满意而自愿、额外、直接向导游支付的费用。《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导游均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但是在境外一些国家或地区,有向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支付小费的习惯,这部分小费收入是他们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必须支付。根据《旅游法》关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的原则,对这种特殊情况,建议旅行社可以将该费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团费中向旅游者收取,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专门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后另行收取,不得由导游、领队直接收取。
旅游者有文明旅游之义务
  当前,媒体频频报道个别旅游者在国内外的不文明旅游行为,损害了公民形象及国家形象。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即将出台的《旅游法》中明确规定了旅游者有文明旅游的义务,也对旅行社和导游的文明行为提出了要求。
  具体包括:在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时,建议旅行社将文明旅游行为规范作为合同内容,并向旅游者详细说明文明旅游行为规范的要求;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导游、领队的教育和约束,要求其履行相关带团职责;导游在旅游行程中应当自觉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对旅游者有不文明旅游行为且屡次不听劝阻的,视为《旅游法》规定的从事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如给旅行社造成损失,旅行社可要求旅游者赔偿;旅游者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文明旅游规范,因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旅游者
  享有七项权益
  据介绍,本法明确了旅游者自主选择权、拒绝强制交易权、真情知悉权、要求履约权、受尊重权、请求救助保护权、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七个方面的权利。
  自主选择权一方面是指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另一方面是自主选择价格合理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即使是已事先设计好的旅游服务格式合同中,旅游经营者也应当允许、尊重和保护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不希望参加旅游产品中的某类项目,旅游经营者不得强迫其购买。真情知悉权是指旅游者有权要求宣传信息真实。其中,在包价旅游合同中,签约的旅行社应当载明地接社或委托社的名称及相关信息。方便旅游者知道为其提供服务对象的真实身份,在发生问题和纠纷时,能够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权获知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详情。请求救助保护权不仅是指向旅游经营者的,更是指向旅游目的地政府及国家的。旅游经营者无力或无法应对处置的如地震、战争等,必须依靠国家与政府。特殊群体优惠权根据相关法律要求,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教师、现役军人等特殊群体有权享有优惠。(李茹)

带您登临太行之巅,触摸上党天脊,感受长治魅力!
网址:www.czlook.com 晋ICP备:10006824 版权所有:长治市新闻中心 长治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长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