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违占违建清零任务,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和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继续严厉打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违法占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而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违法建设是指违反规划、建设等法律、法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规定擅自实施建设(含翻、改、扩建)形成的建(构)筑物、其他设施和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的行为。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区范围内所有从事“两违”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自行拆除、消除影响。进入强制拆除的,将追诉其获得的非法利益。凡顶风违建、违法抢建的,要严肃处理。
三、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农村(菜场)加强对辖区内“两违”的管控,坚决控制新增“两违”建筑。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律不得给予补偿和赔偿。
四、国土、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对“两违”依法从严查处。对新增的“两违”行为坚决从重、从严、从快打击。住建部门对参与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
五、税务、工商、国土、建设、消防、卫生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办理相关证照;已经批准发放有关证照和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六、凡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以及参与、支持、纵容违法行为的,由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以及利用黑恶势力抗拒执法的,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及违规违纪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