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燃煤散烧所产生的有害气体对主城区空气质量影响,努力创造健康宜居的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二十条强化措施》和《长治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政府决定在主城区推广使用洁净焦范围内全面禁止使用燃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域:东至东环路及老顶山镇、老顶山旅游开发区(含山门村、金口村和二龙山村),南至南环东西街,西至西二环路(含堠北庄镇蒋村),北至北环东西街以内的区域。
二、禁煤对象:禁煤区内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商业、服务业等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所有居民的生产和生活用煤。
三、禁煤区内全面禁止经营、运输、使用燃煤,各类涉煤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必须停止生产和经营行为,将生产、经营场地迁移至禁煤区域以外。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城区、郊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分别组织城管、工商、食药、卫生、公安和街道(乡镇)等部门,对辖区禁煤区域内违规运输、经营、使用燃煤行为进行查处。
五、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煤的单位,须经“三区”政府批准。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经营、运输、使用燃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2369。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9日